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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需提前通知员工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31

     经贸公司员工 李通仰:20111月,我被本市一家经贸公司聘用,入职后与我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1月,公司又与我续签三年劳动合同。20161228日,单位人力资源部突然通知我交接工作,称公司与我的劳动合同将于20161231日到期,期满后不再续签。

  我当时很吃惊,认为公司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续签劳动合同。对方说劳动合同我们双方各执一份,我理当知道合同终止时间,所以无需提前告知。

  请问:单位提前三天才告诉我不续签劳动合同了,使我不能迅速找到工作,经贸公司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王石: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第一,单位提前三天才通知您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现在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你,应当向你支付延迟通知的赔偿金。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你的情况,你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你同意,你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文章关键字: 公司 合同 李通仰 员工 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