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云南省总工会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积极推进良法善治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31

  《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2016年3月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推动和参与制定该条例过程中,云南省总工会做了一些工作。

  一、《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来,由于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部分企业经济效益持续下滑,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由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比较欠缺,劳动行政等执法部门人员力量不足、监察手段有限,导致云南省部分地区、一些行业和企业,劳动法律法规难以有效落实,劳动关系矛盾逐年上升。迫切需要加大劳动法律实施情况监督力度,督促相关主体依法作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法定职责,是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执法部门相比,工会具有组织体系健全,与职工群众联系紧密,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工作方法灵活多样的优势和特点。发挥工会的优势、动员职工群众开展有组织的劳动法律监督,能够有效解决职工个人维权能力的不足、行政执法监察力量薄弱等问题。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刚性不足、规范性不够,严重制约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和作用的发挥。

  在此背景下,制定一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具有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云南省总工会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机遇,向省人大及时提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建议。由于之前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立法调研,形成的研究报告内容翔实,有理有据,省人大高度重视,认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充分,将其列入了2015一档立法计划。

  二、《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制定中的重点和难点

  推动《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制定出台,为的是集中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权限、范围、机制、程序、对象、手段等现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工会关注的重点。同时,因其关系到工会内部对一些重大问题的认识,及与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和协调配合,又是立法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难点。

  比如,关于监督范围问题。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曾将地方各级有关行政部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后因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各方意见不统一,审议通过稿中删除了该项内容。

  比如,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体系问题。省总设想是在条例中将各级工会监督权限的划分、上下级监督组织关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员设置、如何处理好整合社会资源与贯彻工会维权主张间的关系等都予以明确规定。但因意见不统一,在立法中不得不作模糊处理。如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设置,立法调研中不少工会反映,一些小企业人数较少,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较为困难。对这一问题,起草小组曾考虑在25人以下的企业中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行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但最终因为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设置缺乏上位法依据,建议没有被人大采用。此外,在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构成、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方面,也有不同的意见。最终,对这些部分采用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同时在立法中赋予了省总工会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接下来,省总将对上述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在制定实施细则中予以进一步规范。

  三、《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主要特点

  总体上看,本次立法有以下几个鲜明特色:一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立法。创新性地提出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立法研究院分别起草草案,综合两个草案的特点形成审议稿,用更广阔和客观的视野来审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二是紧紧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利时机。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法律贯彻实施、加强法律监督有关要求开展立法,体现时代特征,有效排除了立法必要性方面的争议。三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着眼于解决制约云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大胆创新,增强了有关规定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本条例在许多方面取得进展。

  (一)关于监督的内容。《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范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明确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十三种情形进行监督。尤其是针对当前劳务派遣工权益容易受侵害、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面临困难等突出问题,专门作出了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

  (二)关于监督组织及职责划分。各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权如何划分,监督组织如何设立、如何履职,是多年来困扰我们的重要问题。为此,条例规定了不同层级工会的监督职责。突出了基层工会监督组织收集信息、协商沟通、主动监督、化解矛盾的职能,强化了县级以上工会监督组织支持指导、组织实施、代位履职、沟通协调的职能。在上下级沟通机制上,明确了下级监督组织向上级监督组织的提请处理权,以及上级监督组织的督促权、直接调查权。

  (三)关于监督实施。在监督程序方面,一方面强化知情权,对监督组织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意见、核查事实、现场调查、查阅和复制资料、要求用人单位签章确认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强化处分权,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并尽可能明确监督的具体程序,对劳动法律监督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查处理都设置了专门的法条,增强可操作性和监督行为的规范性。同时弱化监督程序的强制性,体现社会监督广泛、灵活的特点,使得工会监督既区别于政府执法监察,又能与之形成互补。

  (四)关于维护职工权益与尊重企业发展的关系。为体现平衡和对等,立法中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的义务,也规定了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引导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理性表达诉求的义务。同时,还明确了开展监督工作公正客观、平等协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