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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知识问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31

1、什么是社会治安?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约束下而呈现的一种安定、有秩序的状态或状况。社会治安问题是指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矛盾、因素。

2、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群众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系统工程。

3、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何时明确提出?

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员会1981年6月5日《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对社会治安要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对落实“综合治理”方针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

4、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决定》有何重要意义?

199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大量文件,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同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纲领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全面总结了我国多年综合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位作用、性质任务、目标要求、工作范围、领导体制、方针原则、保障措施等重大内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现阶段有什么特殊重要性?

党的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写入了党的总纲。现阶段它的特殊重要性在于:第一,它是对我国多年来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第二,它是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加强改革开放步伐和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保证。第三,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措施。第四,它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客观要求。第五,它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迫切需要。第六,它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第七,它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

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7、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

这一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高度概括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范围和工作重点,准确阐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这个方针,对于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打防并举”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把防范与打击割裂开来,而应该把严打与严防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两项工作一起部署,一齐抓,真正形成打中有防,防中有打,打防并举的良好局面。同时,也要根据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实际和客观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工作重点,突出打、防的主次轻重。

“标本兼治”是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关系的原则,这就是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既要依法及时处置违法犯罪,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也要坚持不懈积极主动地解决深层次的治安问题,从根本上减少和根治违法犯罪产生的内在因素,要从治标和治本两方面发挥每一项治理措施的双重作用。

“标本兼治”不是“打防并举”的重复。“打防并举”揭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种基本手段的关系,而“标本兼治”则是说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诸手段双重作用之间的关系。

“重在治本”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落脚点,它是由治本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以及综合治理的最终目的所决定的。就是要求治标与治本既要双管齐下,统筹兼顾,不顾此失彼,又要注重发挥各项治理的措施的治本作用,建立起防范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有效机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总之,“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全国人民一起行动,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采取多种手段落实各项措施,既要解决现实的治安问题,更要消除和减少导致违法犯罪的诸多因素和条件,努力实现长治久安,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8、“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谁主管,谁负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结合本身业务,认真抓好本系统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二是党政军各部门和人民团体,都要抓好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三是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发生问题,要酌情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直接领导的责任。

9、什么是属地管理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原则的含义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按行政区划划分的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法规性文件,对所管辖区内的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

10、属地管理原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⑴所有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必须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

⑵把“抓系统,系统抓”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机地结合起来。“抓系统,系统抓”就是在综合治理中,调动系统和部门的积极性,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运用综合的手段,去治理社会治安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求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又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督促所属单位搞好综合治理工作。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既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又要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充分调动“条”和“块”两方面的积极性。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协调“条”和“块”的关系,充分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以期形成合力,更有效地搞好社会治安。

11、什么是群防群治原则?

群防群治是群众性自防自治活动的简称。具体讲,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专门机关指导下,群众通过一定的自治组织形式组织起来,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积极维护所在地区和单位的治安秩序。

12、如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体现群防群治原则?

第一,发动群众,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宣传发动工作,提高群众参与防范的主体意识,关心社区、单位安全的整体意识,从我做起的自我防范意识。

第二,组织群众,建立防范队伍。群防群治队伍发展得如何,是反映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否落实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大力加强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并向网络化方向发展。所谓网络化是群防群治队伍的组织建设无论在纵向上还是横向上都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网络化的纵向要求是区(县)、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三级都建立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化的横向要求是:地区和地区、单位和单位、地方与单位的群防群治队伍之间,在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第三,依靠群众,落实防范措施。防范包括自防和社会协防。自防是居(村)民及单位自防,措施主要是发动群众加固门窗,妥善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落实单位内部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等,目的是堵塞治安漏洞,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社会协防是组织群众参与各种防范违法犯罪的工作,如安全员看楼护院、联防队治安巡逻等。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共抓,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最重要的是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过问,把一般号召和具体指导结合起来,真正担负起综合治理的责任。”

1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职责任务是什么?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名称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1991年3月21日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治安形势,指导和协调全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法委员会,综治办和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

15、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是党委、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政策。(二)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五)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专门机关有哪些?

党委政法委员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1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参治部门有哪些?

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劳动部门、民政部门、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旅游部门、邮电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

18、人民群众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参与力量,其重要意义又何在?

⑴有利于更有效、更有力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将违法犯罪淹没于人民汇成的汪洋大海之中,维护政治稳定。

⑵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人民群众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学法、守法、用法,法制意识增强;人民群众通过参加依法治理、民主管理和各种群防群治活动,参与城乡基层政权建设,为基层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社会主义民主化、制度化,为基层的稳定与发展作出贡献。

⑶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单位),开展评选遵纪守法文明户活动,制订“乡规民约”、“文明公约”,参与禁赌、反对封建迷信及各种群防群治等活动,将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⑷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人民群众参与综合治理可以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贡献而带来经济效益,许多地方的群众开展“十户联防联岗”活动,有的地方在依法治村、民主管理中将维护治安、经济建设、组织建设捆在一起抓,使其互相促进,这些都直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1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是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环境。现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维护社会持续稳定,争取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下降,治安秩序良好,社会丑恶现象减少,群众有安全感。

2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含义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本含义是: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针对不同对象,签订不同的责任书,明确责任,定期考核,根据落实情况,实行奖惩。它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具体化。

21、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基本涵义是: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并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简言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就是党政领导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的具体制度。

22、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有哪些法律依据?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第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其中规定: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动手,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一抓到底,层层落实,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同领导责任制结合起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第三,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联合作出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领导责任制的实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中“领导”是指哪些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中“领导”主要是指:(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各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分管治安工作的同志和各部门领导班子中分管治安工作的同志。

24、一个地区或部门社会治安的第一责任人是谁?

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社会治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是该地区、该部门党政一把手。一个省的社会治安第一责任人,就是省委书记;一个部门的治安第一责任人,就是该部门的行政最高长官。

25、如何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一)深化各级党政领导对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这是领导责任制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一步把能否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否保住一方平安,上升到是否全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的高度来认识,并拿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来抓综合治理工作。(二)综治、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五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形成合力。组织人事部门切实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入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去,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真正同干部的晋职晋级、奖惩挂起钩来。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对严重失职导致治安长期混乱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的地区、部门的领导干部,坚持给予处分,决不手软。综合部门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建立健全联席工作制度。(三)制定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在考核这个环节上下功夫,使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事实依据。

26、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哪些形式?

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出多种多样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形式。主要有:(一)领导责任制。这一类责任制明确了考核内容和指标,根据考核结果,把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和实绩与其晋级、奖惩直接挂钩。(二)岗位治安责任制。这是根据岗位特点而制定一种保证岗位安全的责任制。如对门卫、保管员、出纳等一些人、财、物集中岗位的人,明确其责任,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奖惩。(三)治安承包责任制。即为保证某一地区、部位、目标在一定时期内的安全,而与群防群治组织等(主要是治安联防队)签定治安承包协议,根据完成任务情况,落实治安责任人的报酬和奖惩措施。(四)部门分工治安责任制。就是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和部门工作的特点,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具体分解到有关部门,规定明确的职责,建立起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制。(五)党员联户治安责任制。这是在基层为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在维护治安中的责任而实行的一种治安责任制。

27、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主要考核内容有哪几方面?

⑴治安形势及对治安形势的控制能力。具体指标有:刑事案件发案数、刑事案件发案率、重大刑事案件率、人口犯罪率、初犯率、重新犯罪率、破案率、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率、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数等等。

⑵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否把确保一方平安作为各自任期目标之一,把综合治理工作提上重要工作日程;是否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是否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规划;是否经常检查、指导、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是否协调解决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⑶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是否健全,人员编制是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否落实;各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如何,是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群防群治网络是否健全,工作发展状况如何;综合治理宣传工作是否经常。总之,要考核打、防、建、教、管、改六大方面的工作措施是否有力,效果如何。

⑷群众安全感。这是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意见较大的治安热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民意调查中对社会治安基本满意的群众所占百分比等。

28、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必须抓好哪些环节?

从各地实践看,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必须抓好以下环节。第一,制定科学、可行、合理的考核目标。这是目标管理责任制顺利实行的第一步,是前提条件。第二,签订责任状(责任书),明确责任。这是兑现奖惩措施的依据。第三,组织各种形式的争先创优活动,如开展合格达标,创建安全文明单位(地区),评选遵纪守法户等项活动,形成激励制约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实现预定目标。这是实行目标管理的实质内容。第四,搞好考评,兑现奖惩。加强日常检查,组织好考核评比,一般每年两次,半年为小评,年终为总评。在考核结果基础上,落实奖惩措施。把考核结果与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相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相联系。这是实行目标管理的关键,也是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的标志。

29、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哪些奖惩措施?

社会治安治理管理责任制的奖惩措施主要有:(一)奖励。就是对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评比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鼓励。主要有:⒈授予“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记功、嘉奖,享受相应的先进工作者、劳模待遇。⒉晋职晋级。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领导干部,按照中央五部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可晋职晋级。⒊物质奖励。(二)惩罚。就是对于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不力、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⒈取消荣誉称号,主要是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⒉否决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⒊对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警告或进行党纪、政纪处分。⒋经济处罚。⒌一些地区还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整改通知、黄牌警告制度。

30、什么是重大案件防范责任查究制度?

重大案件防范责任制是指因治安防范工作不落实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而发生重大案件和虽不属重大案件,但连续发案,治安秩序混乱,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群众安全感受到严重威胁的,都要在认真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同时,照章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它是针对治安防范工作而建立的一种责任制,目的是为了完善治安防范机制。

目前,我省普遍推行了重大案件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对不履行防范责任,以致发生千真万确案件和治安事故的,按规定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31、如何开展重大案件防范责任查究工作?

开展重大案件防范责任查究工作,要做到:第一,明确查究范围和条件。查究的重点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有明确的治安责任的区域、场所。查究的条件是凡确因治安防范工作不落实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而发生的重大案件,或虽不属于重大案件,但连续发案,治安秩序混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群众安全感受到严重威胁的。第二,查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应予查究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所属的地(市)或县(市、区)综治委或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弄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负责执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综治委(公安机关),督促所属单位自觉服从检查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和干扰查究工作。第三,突出重点,依照程序查究。工作中要注意从当地实际出发,集中抓住那些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确属防范责任的案件。当前,重点查究一批内部单位发生的重大盗窃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件。对情节严重和对抗查处的,要从严处理;对主动进行自我检查,认真总结教训,积极搞好整改的,可从宽处理。对应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受治安处罚的,按法律程序办理;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提出建议,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对应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被查究单位和责任人签订的治安责任书,合理确定赔偿和罚款数额。不服处罚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上诉或提请复议。第四,及时公开,注重实效。对查究工作落实情况,综治委可定期通报。并要根据案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处理;典型案例,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增加社会效果。

32、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基本涵义是: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权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综合治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和单位,否决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否决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简言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就是综合治理搞不好,单位就没有资格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个人就没有资格晋职晋级。

33、什么机构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应遵循什么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由县级(含县及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单位)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乡镇、街道及各部门所属的县级以下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一票否决权的建议权。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34、一票否决权制否决的内容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的内容是:第一,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不能否决单项荣誉称号,例如,某单位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经常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符合一票否决的条件,可以否决该单位“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但不能否决该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第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35、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1991年制定的《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或单位,可予以否决。(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三)因主要领导、治安责任人不负责任,发生较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36、是不是一发生案件或事故,就可予以否决?

不是。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1991年制定的《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它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37、什么是“固本工程”?其内容是什么?

1995年2月25日,中共扬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固本工程”的决定》,其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经济发展新跨越的需要,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力度,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在不放松严打的同时,切实强化防范、教育、管理、建设等方面的基础工作,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强根固本,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其总体目标是:法制教育社会化,防范控制立体化,治安管理规范化,基层组织网络化,制度建设系列化,促使社会治安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即“五化一步入”);其主要任务是:建立教育宣传、防范控制、治安管理、基层组织“四大体系”。

3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有哪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六个方面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废。

39、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打击?

“打击”是一个政策用语,即“惩治”、“惩处”或“惩罚”的意思,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的专门性活动。实施打击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行使专门机关的法院职权。当然,打击犯罪分子的活动同样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群众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可以检举、揭发、指认和证实犯罪活动。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他治理措施的前提条件,他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40、为什么说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也是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重要前提。第一,实践证明,没有打击就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就没有社会的全面安定。1983年以来,全国各地持续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对突出的治安问题不断进行专项打击和治理,在复杂的形势下,维护了社会治安的基本稳定,遏制了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的势头。“严打”斗争的成果充分证明,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重要有效的手段。第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不实行严厉打击,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无法维持,国家建设和人民财产的安全就没有保障,社会局面就得不到有效控制,社会风气就无法好转。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打击这一手段,就不能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第三,只有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才能保障防范、教育、建设、管理、改造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各项措施得以奏效,才能震慑、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社会上存在的不稳定分子,才能直到警戒作用,使其不敢“赵雷池一步”。第四,严厉打击犯罪,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一个生动、深刻的法律教育。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治安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领域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单靠打击这一种手段,单靠政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是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的,必须依靠全社会、各领域、各部门的参与,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4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防范含义是什么?

防,本指堤防,用来制水。范,本指模子,用来检形。防范联成一个词,引申为防备和禁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防范一词的含义有广、狭之别。广义的防范,是指国家、社会为消除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切原因的条件,防止、阻止、阻遏、减少和根治违法犯罪而采取的各种方法、措施、手段和活动,它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大环节之一的防范,是狭义的防范,是指各级党政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为了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发生,通过建立安全防范网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维护社会安宁的各种治安保卫活动。

42、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社会不安定因素是由政治矛盾、经济矛盾、思想认识矛盾等引起的,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任务在于解决这些矛盾。具体内容如下:

(一)疏导思想认识矛盾。改革开放时期即是经济领域的变革时期,也是新旧观念的交替时期。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党的方针、政策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形成了不同程度的思想性质的矛盾。如果不及时疏导,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带来社会不安定。在疏导思想认识矛盾时,必须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加强情报信息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掌握各种思想认识矛盾。第二,因势利导,做好有针对性的疏导工作。第三,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宣传工作的效果,让党的方针、政策深入人心,减少思想认识方面的矛盾。

(二)排除物质利益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出现了种种经济利益的格局。改革开放一方面给人民带来普遍利益,另一方面也引起社会利益的分化,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和群体。他们之间在物质经济利益上摩擦、碰撞,以至冲突不断发生,新矛盾接踵不断。排除物质利益矛盾的根本办法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提供物质基础。同时在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下,也要挤出资金,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矛盾。

(三)化解党群、干群矛盾。由于我们党和政府的少数工作人员存在官僚主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再加上某些决策上的失误和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处理方法不当,使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矛盾增多。化解这类矛盾,最基本的途径是对党员、干部加强党性教育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局部与全局、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加强廉政建设,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

43、怎样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好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是抓好防范工作的重点。目前在做好住宅区的防范工作中,各地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在居民住宅区防范工作上推广的三种模式:一是在住宅楼群集中、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行住宅小区封闭式管理的做法;二是对楼群集中,但不宜实行封闭管理的地段,推广专群结合、义务与有偿结合看护的做法;三是在老城区和平房地段,推广组织退休老工人、老干部义务执勤的做法,组织群众自护,值勤防盗。

44、建设部、公安部对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有什么具体要求?

⑴居民住宅的分户门应设置钢质或铁质的抗破坏性能高的安全门,并于门上安装双面三保险锁具。

⑵未设置院子的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阳台,通往外廊公共走道的窗户以及外墙窗口下缘距相连屋面高差小于2米时,必须设置钢条直径不小于12毫米、钢条间距不大于110毫米的防护栅栏。

⑶住宅底层院子的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米;阳台的雨篷的设计应采取防止攀登或邻户跨越的措施。

⑷与楼通高的竖向管道不宜露出户外。必须装在户外的管道,其位置应尽量远离阳台、窗口的边缘,并采用白铁皮或玻璃钢制品。

⑸户外电闸箱设计要考虑加锁的可能。

⑹通向阳台的门、窗及楼道的分户门的周边墙体设计要考虑用户的自行装设防护装置的可能。

⑺屋面和管道沟的检修口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底层院内。

⑻在单幢高层住宅楼或楼院落设计中要考虑到公寓报警监控值班保卫室。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楼群院落可考虑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

对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下列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具有防撬、防踹、防攀登、防跨越、防爬等安全防范功能;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的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当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45、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成语,从字面上说就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我们所说的见义勇为是指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到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为了维护正义,不顾个人安危,英勇奋斗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见义勇为有以下几种:⑴制止犯罪。⑵抵抗犯罪。⑶抓获犯罪。⑷抢险救灾。⑸救死扶伤。

46、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措施有哪些?

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措施有: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明确规定: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费用,依照公安、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者判决执行。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后,所在单位对其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误工补贴或者生活补助。

因见义勇为牺牲和负伤致残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

对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的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门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经民政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基本生活费;城镇企业在招收农村劳动力时,应当优先招收其符合用工条件的一名直系亲属为合同制工人。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同行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等优先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4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教育工作包括哪几个方面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教育主要指以减少和预防犯罪为目的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先导,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的基础,它包括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等。第二,道德教育。道德教育在社会变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尤为重要,它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重点,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为目标。第三,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完善社会化法制宣传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教育也包括特殊教育,即对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人员的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犯罪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这种特殊教育,应寓各种教育于感化、挽救之中,促使他们认罪悔改,成为遵纪守法的有用之材。

48、如何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接茬帮教?

加强对刑释人员的接茬帮教,巩固改造成果,减少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刑释人员进行接茬帮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广开门路,落实政策,让刑释人员安居乐业。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其物质保障是巩固改造成果,发挥他们积极性的关键性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他们就业,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包括解除劳教人员)应与城镇待业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原单位有能力接受的,不应推向社会;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协助给予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农村的,迟早分配给责任田,使他们有业可就,有活可干,自食其力。(二)思想控制,教育到位,让刑释人员积极向上。刑释人员都有一段高墙内的生活经历,封闭式的教育与回归社会后的开放式教育存有一定的反差,很容易使他们脆弱、复杂的思想出现反复。对他们的接茬教育应不同于常规化教育,根据其动向从严管理,常抓不懈。(三)严格管理,帮教落实。有关部门根据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表现,将一些改造不好的纳入工作视线,建章立制,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对列为重点帮教的对象,责任到人,对一些爱闹事又在周围有影响的,应重点控制,抓典型,教育一片。同时常敲警钟,经常召集他们开会、学习,并根据现存的思想状况,及时进行个别教育,使严格管理和帮教工作相结合,避免单纯教育出现软弱现象。

4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管理和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有什么不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管理”,范围比较广,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它包括各部门、各单位为建立良好社会秩序而进行的方方面面的行政管理,它要求:(一)党、政、军等各部门在抓好本系统工作的同时,要从维护社会治安出发,加强本系统、本部门、本行业的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二)各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切实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

50、如何加强企业内部治安管理?

(一)做好厂区封闭工作,加强门卫管理制度。厂领导要切实把厂区封闭放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全力支持,将除厂门外的其他出入口全部封闭,加高围墙,修复和加固遭损坏的其他封闭设施。整顿门卫队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提高门卫工作的责任心,厂领导要带头遵守制度,接受门卫检查,搞好宣传工作,对违反门卫规定的人和事,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处理。(二)公安机关要转变作风,搞好服务,及时处理企业改革中遇到的各种治安问题。要在企业内部布建信息员,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三)在企业内部精心组织反内盗、反破坏斗争,维护企业治安秩序。(四)净化外部治安环境。一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治安联防活动,并把联防工作的重点放在保卫大、中型企业安全上,从企业外部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二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在企业周围的住户中,开展反盗窃、反破坏、反哄抢的斗争,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企业与地方的矛盾。三要组织力量清理整顿散布在大、中型企业周围所设的废旧收购站(点),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堵塞销赃渠道,净化外部治安环境。

5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建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工作,是整个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的同时所进行的基础性工作,是治本的根本措施。其内容主要有:

(一)思想建设。思想建设是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它靠宣传教育和个人亲身体验来实现。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充分认识社会治安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等,都是思想建设的范畴。

(二)组织建设。组织建设是指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的单位或部门自身的组织完善程度以及这些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性治安组织的建设。前者包括机构、编制、人员的规定,后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特点。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重点包括基层党政组织建设、基层综合治理机构建设、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和群防群治组织建设。

(三)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包括法律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建设。法律制度的建设,主要指的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宏观指导和普遍约束力的内容,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出规范性的文件。如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工作制度的建设,主要指的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建立各种工作程序和规范,以便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成效,评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完成情况。

52、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包括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村(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加强基层综合治理机构建设的措施:⒈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乡镇、街道一级要成立由党、政干部牵头,吸收有关方面参加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配齐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副职。乡镇街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要设立乡镇、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配齐专职工作人员。村(居)一级应设立融“治保、调解、巡逻、帮教、普法”五位一体的综合治理办公室。⒉理顺关系,强化职能。明确综合治理机构和办公室的性质、任务和重要作用,提高办事效率。要理顺上下左右的工作关系,强化工作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支持,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⒊加大投入,保障经费。要加大对基层综合治理机构的投入,解决好办公住房条件,其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障,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53、怎样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

实行群防群治,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则是保证群防群治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应主要抓好以下三点:一是完善组织体系。县、乡、村和城区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专(兼)职治安联防队伍。村(居)一级要健全治保、调解、帮教组织,并逐步向下延伸辐射,不断发展壮大各自的队伍,形成网络化。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在对公民普遍进行普法教育的同时,要重点抓好治保、调解人员和专职治安联防队员的教育培训,采取以会代训、脱产学习、集中整顿等多种有效形式,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三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城乡基层单位的领导,应从维护辖区治安的客观需要出发,本着“花钱买平安”的思想,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解决群防群治队伍的活动经费问题和其人员的报酬问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本着“取之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向企业和居民适当收取治安费是安全合理的,也是企业和居民应尽的义务,不属于“乱收费”、“乱摊派”。落实“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筹集经费必须经当地政府按规定审批,做到依法有据;二是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三是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尽可能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54、怎样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制度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作保证。制度建设是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应抓好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和职责分工,把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分解到领导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提出切合实际的目标要求。二是建立工作运行制度。即根据目标要求,制定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落实中的具体措施,保证工作有序进行,使之逐步规范化、经常化。三是建立制约激励制度。包括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各个方面,这是保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是推动工作有效运行的得力措施。

55、为什么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和安全文明单位活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综治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为主的各种形式创建活动的要求,省综治委、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镇、安全文明单位活动的意见》。提出“创三安”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宗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抓好城镇和交通沿线的治安,带动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大力创建管理有序、防控措施健全有效、社会风气良好、环境整洁的居民生活区,努力提高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消除不安定因素,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文章关键字: 治安 社会 领导 部门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