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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总工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机制的通知

作者 :西双版纳州总工会 来源 :EAP2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2-20


西工发〔2015〕50号 

 

西双版纳州总工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

清欠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总工会,三区工会: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维护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确保广大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报酬,根据《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五项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州的实际,州总工会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协调机制

    州总工会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州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袁恒先任组长,副主席田力任副组长,州总工会办公室、组织部、宣教与生产保护部、法律保障部、女职工部、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律保障部,负责召集会议和处理日常事务,分析研究全州工会农民工工资清欠形势,向州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构通报情况、报告工作,部署全州工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单位工会要成立相应协调领导机构,确定业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具体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二、情况报告机制

    全州各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站、点)和农民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工会要分别确定一名农民工工资信息员,负责本地区或用人单位农民工欠薪情况报告工作。各级工会农民工工资信息员的职责是:深入辖区或用人单位了解、核实农民工工资发放动态,发现用人单位欠薪苗头或事件,及时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相关情况。

    三、直接调处机制

    用人单位发生农民工欠薪事件,属地工会应当在24小时之内主动介入。用人单位发生3人(含3人)以下农民工欠薪事件,由用人单位工会直接调解处置。用人单位发生3-10人(含l0入)农民工欠薪事件,由用人单位工会直接调解处置,如调处有困难可由用人单位上一级工会牵头调解处置。用人单位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欠薪事件,由用人单位上一级工会牵头调解处置,如调处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工会牵头调解处置;县、市、区工会调处有困难的,上报州总工会进行调解处置。按照省总的有关要求,省级产业、厅、局(公司)牵头调解处置下属单位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欠薪事件。各地各单位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欠薪事件务必在24小时之内将情况报送州总工会。

    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的职能作用,对用人单位欠薪情况属实、证据充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经工会调解未达成一致的,由责任(或牵头)工会指派维权律师免费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仍不执行的,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联合监督与处置机制

    县、市、区工会要按照《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主动与劳动保障、安监、卫生、公安、住建、司法、工商等行政部门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推动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与人大执法检查的协助机制、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协助机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对用人单位欠薪情况属实、证据充分,经工会调解虽然达成一致,但用人单位借故推诿、拒不执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责任(或牵头)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敦促其支付;若敦促无效,责任(或牵头)工会应当向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提交《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出具限期整改支付令责令其支付。若遇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情形,则由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诚信予以降级并公诸社会,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予以支付,并由公安、司法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五、地区间双向联动维权机制

    县、市、区工会要针对农民工外出打工去向,选择重点地区或行业工会,建立双向联动维权机制。一经收到本地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欠薪投诉,立即启动地区间双向联动维权机制,向农民工务工所在地工会发函或派出工作组,依靠当地工会组织,协调用人单位妥善解决欠薪事件。

 

 

                                            西双版纳州总工会

                                              2015年9月1日

文章关键字: 农民工 工会 单位 工资 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