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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总工会关于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 :西双版纳州总工会 来源 :EAP2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2-20


西工发〔2015〕42号 

 

西双版纳州总工会关于加强工资集体

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西双版纳州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根据《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规定和云南省总工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努力培养一支具备较高素质、较高业务水平、擅长协商的骨干人才和专业化队伍,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协商质量,健全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

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群众工作,对职工有深厚感情,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乐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表达职工利益诉求。

   (二)能熟练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处理问题,具备一定的劳动工资理论水平。

   (三)了解本地区各行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协商谈判艺术,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处理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和操作。

   (六)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指导。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为企业和职工答疑释惑、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围绕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搜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等。

   (二)参与培训。协助工会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及相关人员、企业职工方代表等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会干部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参加协商。受工会委托,作为职工方协商顾问参加集体协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工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调查研究。调查了解地区、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经营状况以及与集体协商相关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及时了解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最新动态,发现和总结本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为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五)监督检查。按照工会的统一部署,参加对本地区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协助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六)台账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台账,及时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相关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七)严守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的任务。

    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规范管理

   (一)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州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总)工会依照州总工会确定的招聘范围、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招聘原则、招聘程序等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各县、市、区(总)工会可自行选聘部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及时为本地区提供高效、优质的指导服务。

   (二)聘用期限。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一年一聘,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审核可以续聘。

   (三)日常管理。州总工会全面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县、市、区(总)工会具体负责安排在辖区内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1.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须遵守工作纪律,与在职人员一样按照正常工作日工作,每1个年度内至少直接参与12次企业、行业或区域集体协商,重点在集体协商的准备、协商资料的收集分析、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职工群体内部意见协调、协商难题的解决、合同文本的把关、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受所在县、市、区(总)工会委派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时,应在《工作记录表》上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并由接受服务方签字确认,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台账依据。

    3.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需认真填写《云南省工会工资集体胁商指导员季度考核表》一式二份,由所在的县、市、区(总)工会签署考核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上报州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经考核后上报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统一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下拨相应的工作补助经费。逾期不上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要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任期结束前须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4.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经费预算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工作补助经费实行省总所确定的标准,经考核合格后,由州总工会按月统一下拨。工作成绩突出的,年终给予表彰。属劳务派遣用工的,用人单位每年须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好其合法权益。

    5.聘任期间,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如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由其所在的县、市、区(总)工会提出书面解聘意见,经州总工会审核予以解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不愿担任指导工作,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的县、市、区(总)工会同意,报州总工会予以解聘。

各县、市、区(总)工会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应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方案,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促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西双版纳州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州总工会法律保障部负责解释。

 

 

                                      西双版纳州总工会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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