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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7-10 17:04:10

【案例描述】刘某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发生车祸被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某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某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某是在去外地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微普法】《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