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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征入伍,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刘翠莹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3-08


 

     员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入伍职工保留劳动关系,而单方面解除与入伍职工的劳动关系,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案例

     何某是某化工厂的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有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到第二年期间,该年的征兵工作开始了,由于何某正处于征兵年龄段中,加上各项条件都符合有关规定,被当地征兵部门征召入伍。何某参军入伍后的某日,何某的家属收到了化工厂发来的信函,信函中说由于何某已经应征入伍,将在几年之内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考虑到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单位决定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家属代替何某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何某家属将此事通知了何某,何某认为自己是因履行国家兵役义务而无法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但自己愿意在服役期满后继续回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在自己服役期未满时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委托家属与单位交涉,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应征入伍,在此情况下,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前述规定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是指什么情形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解释:“《劳动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清况”。可见,原劳动部对这一款的解释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在本案中,我们倾向认为何某参军入伍并不属于上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此外,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无论是否经过公司同意,适龄职工均有报名入伍的权利。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同时,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件》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入伍后,用人单位是需要与其保留劳动关系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否则,退伍后原则上应当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

     综上,何某应征入伍,单位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