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年休假可否“转账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31

 

  2017年的元旦前夕,在北京打拼的何某准备带新结婚的媳妇回武汉老家,也让父母和亲戚见见,他这个毛头小子终于结婚了。尽管还没到假期,他的心里已经长草了。盘算着把2016年的年假在元旦前一周休了,他已提早搜罗武汉景点路线和攻略,顺便带北京的媳妇游遍武汉周边。

  据悉,何某毕业后先是在北京找了家私企做设计工作,锻炼了一年多,他积累了经验,熟悉了业务,逐渐地不满企业的家族化管理,在7月份跳槽应聘到现在工作的公司。现在供职的公司工作环境比较好、有劳保、工资待遇比较高,何某很满意目前的工作状态。在2016年的1220日,何某找到企业人力部门,提出自己在2016年还没有休年休假,此证明已在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开具了证明。何某想要在122529日休年假的申请,却被回复“来企业不到一年,他之前在私企的工龄不计算在内,所以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的说法令何某措手不及,回家的机票都已经订好了,没有假期他的计划就泡汤了。关键是如何向老婆大人交代呀?

  律师说法,何某的这种情况,依法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他目前公司的回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可以“转账”,不但上年的没休的年休假可以转下年,而且员工在老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转到新单位累计计算。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里的“一年”是否包括职工在外单位的工作时间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第四条中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由此可见,职工在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本单位带薪休假中的“连续一年”。何某目前就职企业的“不理旧账”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