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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员工能否主张加付赔偿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31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应付工资的,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应付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案例

  陈小明(化名)201511日入职日化化工公司,担任运营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20161016日,日化化工公司没有向陈小明支付9月份的工资,理由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20161116日,日化化工公司继续拖欠陈小明9月份以及10月份的工资。又一个月过去了,20161216日,日化化工公司仍未向陈小明支付9月份至11月份的工资,并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向陈小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716日,陈小明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日化化工公司拖欠工资。2017113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向日化化工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日化化工公司于2017131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2017215日,陈小明申请劳动仲裁,诉求有两个:一个是要求日化化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二是要求日化化工公司按照应付工资的百分之百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请问,陈小明能够要求日化化工公司加付赔偿金?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日化化工公司拖欠陈小明工资,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向日化化工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日化化工公司于2017131日前改正拖欠工资行为,而日化化工公司并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陈小明要求日化化工公司按照应付工资的百分之百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